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医疗服务合同有何效力 核心内容:医疗服务合同有何效力
医方有诊疗义务、说明义务、保密义务、治疗记录做成及保管义务和其他义务
而患者有医疗费用的支付义务、配合治疗义务和其他义务
如何终止医疗合同
患者转院,患者出院
接下来法律快车我为您详细介绍
医疗服务合同的效力 (一)医方的义务 1、诊疗义务
医方运用医学知识和技术,为患者诊断病情并进而施以相应的救治的诊疗义务,是医方的主给付义务
医生在履行治疗义务的过程中应尽可能地减轻病人的痛苦,故还负有使用最简明、迅速以及具有最佳医疗效果的医疗方式的义务
医生在治疗时负有自己治疗的义务,即应当依照自己的认知对病人的病情进行推断,他人的指示或影响不构成免责事由
医方的诊疗义务具有强制性
依通说,医方的强制诊疗义务具有公法性,是公法上的义务
因此,原则上患者没有医师请求诊疗的私法上权利,也没有损害赔偿 请求 权
近来,为了保护患者的利益,在日本采过错推定原则确定医方责任,即医方违反此义务,推定医方有过失,假如医方不能提出反证,就应当追究医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2、说明义务
因医疗行为都具有侵害性,为使其行为具有合法性,必须取得病人的“知情同意”
这要求医方应对医疗行为实施的范围、程度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对患者进行说明
同时,医方还有义务向病人及其家属介绍病情
但是,由于病人在了解病情后可能会对治疗产生负面影响,因此《执业医师法》第 26 条特别规定,医方应注意避开对患者产生不利影响
说明义务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理解:(1)作为承诺的有效要件的说明义务
医生假如不履行此种意义上的说明义务,就会造成病人的承诺(即同意)的无效
医疗服务行为缺乏患者同意这一违法性阻却要件,构成损害行为
在民法上,医生违反说明义务构成对人格权的侵害,病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与财产损害赔偿
(2)作为结果回避义务的说明义务
这种义务主要包括对疗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