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与医疗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有区别吗一、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医疗机构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错或者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事故而引起对受侵害人的赔偿纠纷
在此类纠纷中,对医疗机构追究的是侵权赔偿责任
假如患方当事人选择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诉由,依照《证据规定》第四(八)条的规定,应当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分配举证责任
该举证责任倒置,是指结果意义上的责任倒置
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不能转移
但其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仍然应当围绕法官对案件事实的推断与确信程度而在当事人双方之间进行转移
原告的起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
患方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后,应当先行完成二项举证证明义务:一是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有医患关系
如挂号凭证、就诊病历、身份证明及其它相关证据,据以确定“适格的原告”和“明确的被告”;二是证明患方存在有具体的损害结果
如伤残等级鉴定书、金钱损失数额凭证或者计算依据,据以确定“具体的诉讼请求”
患方完成了上述举证后,因尚未确定“事实、理由”,或者说尚没有确定“过错与因果关系”,人民法院还不能据此确定医疗机构的侵权责任
在侵权赔偿责任的诉讼中,一般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即必须有证据证明或者依法推定侵权人的行为有过错(即行为的违法性),且该过错行为与受害人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才能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确定过错的一般方式为证据证明,其特别方式是依法推定
医疗侵权纠纷中,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
依照《证据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双不”承担举证责任:一是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二是证明其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
也就是说,对医疗机构的过错是不需要举证证明的
依照“举证责任倒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