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原告平南县第二人民医院与被告赵日林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来源:【法艺花园】http://www.llgarden.com/thread-550760-1-1.html平南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平民初字第 1501 号原告平南县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平南县大安镇永发路 376 号。法定代表人张兵,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林颂华,广西益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日林,男,1989 年 3 月 15 日出生。原告平南县第二人民医院与被告赵日林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3 月 22 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蒙学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南县第二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林颂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日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平南县第二人民医院诉称,被告赵日林于 2024 年 2 月 20 日至 2024 年 9 月 4 日因交通事故受伤在原告处医治,双方已经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原告已履行医疗义务,被告应当支付医疗费。被告用去医疗费为 58343.45 元,扣除已付的 44535 元,被告尚欠 13808.45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特向平南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支付给原告平南县第二人民医院医疗费 13808.45 元。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入院记录、出院记录,证明被告在原告处治病;2、医疗费用清单,证明被告应付医疗费数额。被告赵日林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赵日林经本院出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 1、2 予以确认。综合全案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24 年 2 月 20 日至 2024 年 9 月 4日,被告赵日林因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在原告平南县第二人民医院治疗。被告在原告处用去医疗费 58343.45 元,扣除已付的 44535 元,被告尚欠 13808.45 元,由于被告拒绝支付尚欠原告的医疗费用,原告于 2024 年 3 月 22 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赵日林支付给原告平南县第二人民医院医疗费 13808.45 元。 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本案争议焦点:1、原、被告是否形成医疗服务合同;2、被告是否应支付尚欠原告医疗费13808.45 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