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合同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一、合同的定义及特征《合同法》第 2 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合同法理论上,合同也称为契约,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合同在本质上是一种合意或者协议
例如,《民法通则》第 85 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护
”我国合同法继续沿用了民法通则第 85 条的规定
《合同法》第 2 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据此可见,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能够引起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合法行为
因此,只有在合同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要求,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假如当事人作出了违法的意思表示,即使达成协议,也不能产生合同的效力
同时,由于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民法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如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民事行为的无效和撤销等,均可适用于合同
另外,合同是由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订立的,这就是说,订立合同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二)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所谓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旨在形成某种法律关系(如买卖关系),从而具体地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所谓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使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上发生变化
变更合同关系通常是在继续保持原合同关系效力的前提下变更合同内容,假如因为变更使原合同关系消灭并产生一个新的合同关系,则不属于变更的范畴
所谓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