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合同法第十九条与第七十三条 2024-07-26 0:19 合同法》第十九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K8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此条是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规定。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学界一般认为,设立代位权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合同债权人的权利实现。由于债务人的所有财产,除对于特定的债权人设有担保物权以外,都应当用来作为对债权的一般担保。因此,责任财产的增减对债权的实现关系十分重大。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就可以实行保全措施,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从而可以有效地保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我国合同法规定代位权制度的目的在于解决目前实践中严重存在的"三角债"、"讨债难"现象。在法律上建立了代位权制度以后,在出现上述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便使债权在特别情况下对第三人产生效力,从而能够充分保障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 11 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可见,代位权的行使应符合如下要件: 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所谓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的存在,假如债权人对债务人不享有合法的债权,当然代位权不存在合法的基础。所谓债权必须确定,是指债务人对于债权的存在以及内容并没有异议,或者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