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四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 除基于同一运输合同索赔的诉讼中提出的反索赔或抵销以外,有关灭失、损失或延迟的责任的法律诉讼只可向第一承运人、最后承运人或在发生灭失、损坏或延迟的这一段运输中履行那段运输的承运人提起,一个诉讼可以同时向这些承运人的几个提起。 第三十七条 已根据本公约规定支付赔偿的承运人应有权从参加运输的其它承运人处享受取得该赔偿及其利息和由于索赔发生的所有费用,并遵守下列规定: (a)对灭失或损坏负责的承运人应单独负责赔偿,不管此赔偿是否由他或另一承运人支付; (b)当灭失或损坏是由二个或二个以上承运人的行为所造成时,每个承运人应按其所负责部分按比例进行分摊。 (c)如不能确定属于那个承运人的责任,灭失或损坏则应在上款(b)项规定的所有承运人之间按比例分担赔偿。 第三十八条 如某一承运人无力偿还,应按支付给其它承运人的运费按比例在其它承运人中分摊他应支付和支未付的赔偿部分。 第三十九条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1.如赔偿金是在诉讼通知书已递交给被告承运人并已给予法庭之后司法当局所决定的,则根据第三十七及三十八条,被告承运人无权对提赔的承运人所提出的支付有效性提出争议。 2.要提起诉讼而行使其追索权的承运人可向有关承运人之一常驻国家的或合同是通过有关承运人在该地的主要营业所或分支机构或代理订立的国家的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法庭提出索赔。所有有关承运人均可作为一诉讼中的被告。 3.第三十一条第 3、4 款的规定应适用于第三十七和三十八条所述的判决。 4.第三十二条规定应适用于承运人之间的索赔,但时效期限应从按本公约规定确定支付赔偿金的最终司法判决之日开始计算或如无此种司法判决,则从实际支付之日开始计算。 第四十条 承运人应有权在他们中间同意第三十七和三十八条以外的其它规定。 第七章 违反公约的规定无效 第四十一条 1.遵照第四十条规定,直接或间接违反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概属无效。该规定的无效不涉及合同其它规定的无效。 2.特别是给予承运人的保险利益或任何其它类似条款或任何转嫁举证责任的条款,均属无效。 第八章 最终条款 第四十二条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1.本公约向欧洲经济委员会成员国和按委员会职权范围第 8 款以咨询身份接纳入委员会的国家开放,以供签字或加入。 2.根据欧洲经济委员会职权范围第 11 款可能参加委员会某些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