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各成员: 考虑到各部长在《埃斯特角宣言》中一致同意“在审查与投资措施对贸易产生的限制和扭曲影响相关的关贸总协定条款的运行情况之后,适当时应通过谈判制订避开给贸易造成此类不利影响所需的新规则”; 期望促进世界贸易的扩大和逐步自由化,并便利国际投资,以在确保自由竞争的同时,促进 所有贸易伙伴,尤其是进展中国家成员的经济增长; 考虑到进展中国家成员,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在贸易、进展和财政方面的特别需要; 承认某些投资措施会对贸易产生限制和扭曲影响; 协议如下: 第一条 范围 本协议仅适用于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本协议中称“TRIMS”)。 第二条 国民待遇和数量限制 1.在不损害根据XX年关贸总协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任一成员不得实施任何与XX年关贸总协定第三条或第十一条的规定不符的TRIMS。 2.与XX年关贸总协定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的国民待遇义务以及与XX年关贸总协定第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的普遍取消数量限制义务不符的TRIMS解释性清单列在本协议的附件中。 第三条 例外 XX年关贸总协定规定的所有例外在适当时均应适用于本协议的规定。 第四条 进展中国家成员 进展中国家成员有自由以XX年关贸总协定第十八条、《关于XX年关贸总协定国际收支规定的谅解》以及XX年11月28日通过的《关于为国际收支目的实行贸易措施的宣言》(见BISDM6S/205-206页)允许成员背离XX年关贸总协定第三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度和方式,临时背离上述第二条的规定。 第五条 通知与过渡安排 1.在建立WTO的协议生效之日后90天内,各成员应向货物贸易理事会通报其所有正在实施但 与本协议规定不相符的TRIMS。在通报此类普遍地或特定情况下适用的TRIMS之同时,应告其主要特征。 2.各成员在建立WTO的协议生效后应取消按上述第一款通报的一切TRIMS,在发达国家成员应 在建立WTO的协议生效后2年内取消,在进展中国家成员的期限为5年内,在最不发达国家成 员的期限为7年内。 3.对于在实施协议规定方面证明确有具体困难的进展中国家成员,包括最不发达国家成员,货物贸易理事会可以应这些成员的请求延长其取消按第一款通知的TRIMS的过渡期。在考虑 此类请求时,理事会应考虑有关成员自身在进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展、财政和贸易方面的需要。 4.在过渡期内,一成员不得修改按上述第一款所通报的任何TRIMS条款,使其不同于在《建立WTO的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