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如何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重庆冉缤律师文集冉缤律师,重庆精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1997 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在十数年的律师生涯中,代理诉讼及非讼作品七百余件,广泛涉猎婚姻家庭、行政诉讼、人身损害赔偿、民商事、建筑及房地产、刑事辩护等各门类法律事务后,逐渐形成并建立起在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经济合同纠纷及民商事领域的优势化、差异化的特色办案服务
其所代理的案件,多次被中央电视台《经济与法》栏目、上海《东方卫视》、《法制日报》、香港《文汇报》、《重庆晚报》、《重庆晨报》等主流媒体报道;并就房地产纠纷、劳资权益纠纷、婚姻法最新解释等方面,分别接受上海东方卫视、重庆电视台财经频道等电视媒体的专题采访
本律师近年来代理过数十起涉及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深切地感受到,随着社会经济的进展,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进展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房屋买卖现象已相当普遍
由于操作不法律规范,欠缺法律意识与知识,不可避开地产生了大量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从司法实践来看,主要涉及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和所有权的认定两个问题
一、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目前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但是,农村房屋的买卖必定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
宅基地是农民的重要财产权利,我国法律、法规严禁宅基地进入市场进行交易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国务院办公厅早在 1999 年就在《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通知》作出了“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的规定
由于宅基地关系到农民的基本居住条件,所以上述法律明确规定获得农村宅基地要受农业人口身份上的限制,只有具有农村户口的人才能在本集体所有土地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