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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届大学生季小莉诉升海空调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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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应届大学生季小莉诉升海空调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案情2024 年 2 月,季小莉获悉江苏省海门市升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海公司)欲招收一名办公室文员后持徐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发给的《2024 届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举表》前去报名应聘,双方于 2006 年 2 月 27 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季小莉担任职务为办公室文员;合同期限一年,从 2006 年 2 月 27 日至 2007年 2 月 27 日止;其中试用期三个月,从 2006 年 2 月 27 日至 2006 年 5 月 27 日止;试用期月薪 500 元,试用期满后,按季小莉技术水平、劳动态度、工作效益评定,根据评定的级别或职务确定月薪等。合同订立后,季小莉即在升海公司上班。此时,季小莉的毕业论文及其答辩尚未完成。2006 年 4 月 21 日,季小莉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未到公司上班。季小莉在治疗和休息期间,经学校同意,以邮寄方式完成了论文及答辩,并于 2007 年 7 月 1 日正式毕业。 2006 年 11 月 8 日,季小莉向劳动部门提出认定劳动工伤申请,同时升海公司也向劳动部门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海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 2007 年4 月 20 日作出了海劳仲裁字(2024)第 1 号仲裁裁决书,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认为季小莉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仍属在校大学生,不符合就业条件,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与升海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协议书自始无效。遂裁决:升海公司与季小莉于 2006 年 2 月 27 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书》无效。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季小莉是否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二、季小莉的应聘行为属于就业还是勤工助学,抑或实习;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依据:关于争议焦点一,《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4 条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并未将未毕业的大学生包括在内。季小莉与升海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协议书”时,已年满 21 周岁,具备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作为高等院校的学生,被上诉人季小莉虽尚未从徐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毕业,但其亦为劳动力市场的自由劳动者,学生身份并不当然限制其作为普通劳动者加入劳动力团体。何况季不莉毕竟不同于其他在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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