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房屋租赁纠纷中的合同效力问题 ——赵某、路某诉昆明某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摘要:本案涉及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出租房屋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租赁合同是否有效的法律问题;假如合同有效,赔偿损失和违约金能否同时并用;假如合同无效,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违约时,守约方是否可以依据违约条款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抑或追究合同无效的缔约过失赔偿责任或其他赔偿责任。本案出租人引进了第二家网吧,承租人认为出租人承诺的自己的独家网吧经营权已经不能实现,经营收入减少,甚至亏本,于是以出租人违反合同约定只引入一家网吧的条款为依据,起诉出租人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并承担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出租人违约并解除合同,出租人向承租人赔偿 30 万元违约金。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承租人认为违约金太低且损失没有得到赔偿,出租人认为,一审法院没有审查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租赁合同系无效合同,要求驳回出租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租赁房屋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辩论终结前也没有取得规划许可证,因此确认合同无效,对于承租人的损失,因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也不予支持,但合同无效后出租人应当返还承租人押金、保证金。 关键词:房屋租赁 合同效力 违约 赔偿 主体适格 案情简介:2008 年 9 月 6 日,被告昆明某商贸有限公司与原告赵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约定由被告将自己拥有的房屋 B 幢三楼 02 号商铺有偿有期租赁给原告赵某使用,租期为三年,从 2008 年 10 月 13 日起至 2024 年 10 月 12 止,合同还约定:被告确保在原告赵某合同期内本商业中心只引进壹家网吧入驻经营。原、被告双方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合同条款的约定,视为违约,违约方给另一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合同支付金额的双倍作为违约罚金先行赔偿,再由违约方按法律法规最终裁定数额赔偿给另一方。赵某与路某是夫妻。 2024 年 5 月 7 日,路某作为投资人登记注册了“昆明某公众电脑屋”,领取了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企业住所即在上述原告赵某承租的商铺内。 2009 年 12 月 14 日,被告昆明某商贸有限公司与案外人昆明某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由被告昆明某商贸有限公司将商业中心 A 幢整体三层商铺有偿有期出租给案外人某公司使用。租期为五年,从 2010 年 3 月 15 日起至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