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对海峡两岸“会计准则——长期建造合同”的比较分析长期建造合同是指承建工程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合同
财政部在 1998 年 6 月 25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建筑合同》和我国台湾省在 1987 年 7 月 20 日公布的《长期工程合约之会计处理准则》均对建造承包商建造工程合同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了法律规范
两准则的结构比较如下: 《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由:引言、定义、合同分立与合同合并、合同收入、合同成本、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披露、附则等部分构成
《长期工程合约之会计处理准则》由:前言、说明、会计方法之选择、工程成本之内容及处理、工程损益之认列、财务报表应表达事项、附则等部分构成
《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除对长期建造合同进行法律规范外,还对短期建造合同(工期在一年内)作了法律规范
本文主要只对两岸准则的长期建造合同方面的业务法律规范进行比较分析
一、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的概念 1、合同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以下简称《建造合同准则》)对合同收入的构成和初次确认有明确的规定
初次确认是指对于经济信息能够转换为会计信息进入会计系统的确认
合同收入主要包括:(1)合同中规定的初始收入
这是合同收入的基本内容
(2)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这部分收入是追加的收入
准则对合同变更、索赔款和奖励款均做了明确的规定
《长期工程合约之会计处理准则》(以下简称《长期工程合约准则》)则没有类似的规定
2、合同成本
两岸准则对合同成本的内容及处理均有明确规定,内容大体相同
只是《建造合同准则》更详细地列举了合同成本的内容,更具可操作性
二、合同的会计方法 合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即是合同收入和费用的确认方法
这里的确认是指再次确认,再次确认是指对帐簿系统输出的会计信息进行确认,以决定哪些资料列入会计报表
国际上通用的确认方法有两种:一是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