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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占斌诉卢良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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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李占斌诉卢良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一、案情 广州市陈岗路 11 号大院 402 房(建筑面积 58.89 平方米)是李占斌的房产。李占斌与卢良从是同事关系,卢良从居住相邻的 401 房。2000 年 10 月 22 日,李占斌与卢良从签订《房屋交易协议书》,约定:李占斌将 402 房以 30 万元卖给卢良从,根据卢良从提出的要求,第一部分买房款 5 万元由卢良从支付,第二部分买房款 25 万元由卢良从女儿卢倚纹(卢绮汶)支付,鉴于该原因,经双方协定在此协议书基础上以 25 万元再出一份协议书,买方为卢倚纹(卢绮汶)。卢良从的买房款 5 万元在李占斌将该屋交给卢良从使用时给付李占斌。 2000 年 11 月 30 日,李占斌与张仲强(卢绮汶之夫)签订《房屋交易协议书》,约定李占斌将 402 房(连同房内的三台空调、固定装修设施、一台电话、二张沙发)以 25 万元卖给张仲强,张仲强分三期支付购房款,张仲强于 2000 年 11 月 30 日前付给第一期款 2 万元,李占斌收到该款后将房屋交付给张仲强使用等。同日,李占斌将 402 房交付张仲强使用至今。张仲强亦根据协议约定支付购房款。该协议乙方为张仲强、卢绮汶,但在签名时只有张仲强签名。李占斌对此解释称在协商时卢绮汶夫妻均有参加,但签订协议时,张仲强称卢绮汶没空,故只有张仲强一人签名。张仲强承认双方有协商,但表示该协议是李占斌提供给他,他看后签名。在二审审理中,张仲强确认其与妻子卢绮汶均在 402 房居住。 二、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房屋交易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该协议约定:在此协议的基础上,以买房款 25 万元再出一份协议书,买方为卢倚纹(卢绮汶),而原告之后签订的《房屋买卖交易协议书》是与第三人签订而不是原告的女儿卢绮汶。虽然第三人与卢绮汶是夫妻关系,但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不是同一主体。且 402 房的购房款是第三人支付,原、被告均没有按协议的约定履行。故原告要求被告依约支付 5 万元购房款,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作出判决:一、原、被告于 2000 年 10 月 22 日签订的《房屋交易协议书》有效。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 2024 元,由原告负担。---------------------------------------------------------精品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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