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李树荣等与邵林川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云高民再终字第 7 号抗诉机关: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树荣
诉讼代理人卢刚、贾梅,北京市高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云南利康药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焰,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毕志荣,云南标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邵林川
诉讼代理人吕翔,云南南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申诉人李树荣、云南利康药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康公司)与被申诉人邵林川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4 月 28 日作出(2024)昆民五终字第 28 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李树荣、利康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
2024 年 3 月 13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云检民抗(2024)30 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本院于2024 年 4 月 14 日作出(2024)云高民抗字第 82 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雪萍、冯义勇出庭
申诉人李树荣的委托代理人卢刚、贾梅,利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毕志荣,被申诉人邵林川及其委托代理人吕翔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五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99 年 9 月 26 日,经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利康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黄波,注册资本为 100 万元,该公司章程载明:公司股东为邵林川、李润贤、黄波、李莺、陈翠萍
五名股东出资额分别为 20 万元,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云南云岭会计师事务所对五名股东的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出具了验资报告予以确认
1999 年 10 月 20 日,利康公司补写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邵林川交来入股资金 20 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