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工程、污水处理工程、审批实施程序内容 1990 年 6 月国家环境保护局公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 16 号《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中,2010 年 12 月 22 日实施。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中,包含《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因此该规范性文件已废止。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86)国环字第003 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工业、能源、交通、机场、水利、农业、林业、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等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议书至建设竣工投产过程中,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必须依各自职责按以下程序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办理审批手续。 一、建设项目是指一切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包括涉外项目(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建设项目) 二、国家环保局负责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 1、跨越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区的建设项目; 2、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如核设施,绝密工程等); 3、特大型的建设项目(报国务院审批)。即总投资限额 2亿元以上,由国家计委批准,或计划任务书由国家计委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 4、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提交上报,对环境问题有争议的建设项目。 三、建设项目五个主要阶段的环境管理及程序 (一)项目建议书阶段或预可行性研究阶段的环境管理 1、建设单位结合选址,对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简要说明(或环境影响初步分析); 2、环保部门参加厂址现场踏勘; 3、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签署意见,纳入项目建议书做为立项依据。 (二)可行性研究设计任务书阶段的环境管理 1、国家环保局及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计委及有关部门立项批复,督促建设单位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查制度; 2、建设单位征求国家环保局意见,确定作报告书或报告表。委托持甲级评价证书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评价大纲(环评实施方案)。 3、建设单位向国家环保局申报表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环评实施方案),抄送行业主管部门,同时附立项文件环评经费概算,国家环保局根据情况确定审查方式(组织专家评审会,专家现场考察及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4、根据国家环保局对“大纲”审查的意见和要求(主要包括评价范围,选用的标准,确定的保护目标,环境要素的取舍和评价经费等)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