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不纳入机构编制核定范围,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利用国有资产依法依规举办的,按照非营利性规则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事业单位设立登记
利用国有资产包括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产,资产形态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有形资产是指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等具有实物形态的资产;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如名称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特许权等
第三条举办单位为一个的,按举办单位的层级确定登记管辖;举办单位为多个的,按层级高的举办单位确定登记管辖;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遵循方便事业单位的原则,授权下级登-2 作为日常经费来源
(六)开办资金
实行确认登记制,申请登记时应当有15%以上的举办出资到位
无形资产通过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计价后可以计入开办资金总额
第五条举办单位为多个的,按照举办单位承诺事项证明中明确的顺序刊载
第六条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申请书; (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三)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四)章程草案、举办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和承诺事项证明文件; (五)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机构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 (六)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七)开办资金确认证明、利用国有资产的证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