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进口消费品召回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缺陷进口消费品召回工作,预防和消除进口消费品缺陷可能导致的伤害,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以及《进出口工业产品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质检总局 2012 年第 200 号公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的消费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从中国境外进口消费品到中国境内销售的企业或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授权机构(以下简称进口商)是缺陷进口消费品的召回主体
第四条实施召回的进口消费品不包括以下产品:烟草及烟草制品、机动车产品、民用航空器、民用船舶、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产品、农药制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作出专门规定的产品
第五条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缺陷进口消费品召回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缺陷进口消费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
出入境检验检— 2 —疫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根据直属局的要求,承担缺陷进口消费品召回监督管理的部分工作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工业与消费品风险评估中心(以下简称评估中心)承担缺陷进口消费品召回信息的汇总分析、风险评估、缺陷验证等具体技术工作
直属局技术机构承担本辖区内缺陷进口消费品召回的实验室检测鉴定、缺陷验证、风险分析等具体技术工作
第二章缺陷信息收集及缺陷初评第七条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及各国家风险监测中心(点)负责对缺陷进口消费品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和筛选,信息来源可包括但不局限以下方面:进口检验监管不合格信息、监督抽查信息、境外通报召回信息、各级政府部门通报信息、境外政府部门通报信息、医院伤害报告信息、消防事故信息、媒体舆情信息、企业报告的信息、消费者投诉信息以及其他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登陆评估中心网站(www
racicp
cn )了解相关信息,或向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