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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国家税务局“行业短信”业务服务协议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行业短信”业务服务协议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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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济南斯泰克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行业短信业务合作协议二〇一一年甲方:济南市国家税务局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五路 169 号负责人:乙方:济南斯泰克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水厂路 1 号九城尚都 2 号楼九层负责人:李昶1.甲方是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在济南市范围内向企业纳税人提供基础短信增值业务的国家机关,拥有自己完善的服务系统和庞大的纳税用户群。甲方具有充分的权利签署并履行本协议。2. 乙方是(在符合条件的描述前“□”内画勾) □合法提供移动增值业务服务/内容的服务提供商/内容提供商(以下统称“SP”),SP 需具有开展本协议项下合作业务的资格,并已合法取得下列全部证明文件:a、370113200011082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b、鲁 B2-20240035 号《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c、其他能够证明乙方有资格和能力从事行业短信业务的资质及/或证明文件;d、能够证明 SP 与其委托组织之间委托关系及 SP 受委托权限的证明文件。□主要从事济南斯泰克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组织(以下亦称“集团”),主要开展国税系统的“税信通”业务,或主要履行税信通服务社会社会职能。 3.甲方希望利用乙方的平台,实现【税信通】在特定的内部员工等相关人员中的内部应用。基于上述,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信任赖,有偿使用,共同进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第一条 定义除非本协议条款中有单独定义,或甲、乙双方有其他书面解释,本协议对所有相关用语的定义如本条所述。本协议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其他相关词语,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政府部门的规定、或有权部门的政策性规定解释,没有以上文件明确解释的,参考行业惯例解释。1.1 行业短信:是指甲方与本协议项下与乙方合作,为甲方特定的内部工作人员、纳税人相关人员中的用户提供“短信”类移动增值业务。1.2 用户:仅指本协议甲、乙双方约定的“短信接收方”。1.3 下行短信:由乙方发送给甲方特定用户手机的短信为下行短信。1.4 系统反馈消息:甲方行业短信平台发出的,用以确认用户操作成功/不成功、系统故障或用户误操作的反馈消息。第二条 合作方式2.1 行业短信业务具有以下特点:(1)短信内容提供方:为甲方。(2)短信接收方:用户由甲方指定。(3)短信内容:与纳税人组织经营的业务密切相关,或服务于其经营的纳税信息类业务。2.2 甲方作为信息提供者,应保证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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