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上海应用技术学院沪应院外〔2024〕7 号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关于印发《上海应用技术学院海外合作协议签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上海应用技术学院海外合作协议签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经学校同意,特制定并印发《上海应用技术学院海外合作协议签署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国际沟通处2024 二一五〇年 6 六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8 八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上海应用技术学院海外合作协议签署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学校海外合作协议管理,保障学校合法权益,防范风险,保证协议审批与签署流程的有序法律规范,提高学校国际化工作的水平和效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及其下属各单位(部门)与外国、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大学或机构,为建立合作关系而签署的备忘录、学生或老师沟通协议、科研合作协议以及共建联合实验室等书面约定,均适用于本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四条 学校海外合作协议的签约主体包括校级和学院(部)两级。以上海应用技术学院为签约主体的校级合作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协议,由校长或分管校领导签署;以学院或部门为签约主体的院级合作协议,由学院或部门负责人签署,但签署之前必须经学校依法授权之。第五条 第六条 学校海外合作协议的签署应遵从地位对等原则。学校在签署海外合作协议之前应严格审查合作方的签约资格。第七条 第八条 学校签署框架性海外合作协议(备忘录)的,应当由国际沟通处(港澳台办公室)与海外合作方共同商定起草文本;涉及具有具体合作内容的具体合作协议,应由相应单位与海外合作方在对等基础上商定起草文本。第九条 第六条 签约主体在签署之前应填写《上海应用技术学院海外合作协议审批表》并与拟签的中外文版本的协议及其相关文件一并报送国际沟通处(港澳台办公室)。海外合作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协议流转审核时以《上海应用技术学院海外合作协议审批表》的形式流转会签。第七条 国际沟通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校级和院级海外合作协议的初步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海外合作方的主体资格、综合实力、合作背景、签署协议的必要性等。第八条 国际沟通处(港澳台办公室)应将初审通过后的校级合作协议报送相关职能部门审核;院级合作协议应由协议起草单位自行报送相关职能部门审核。 第九条 学校相关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