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性质及处理 张红星 [案情] 2024 年 5 月 29 日,邱某(甲方)与某物业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合同约定:甲方将居住小区的公共物业管理事务委托给乙方,期限为 50 年,每月收取公共物业管理费 25 元;小区内机动车及非机动车一律进库或在规定的地点停放,摩托车每辆每月交停车费 15 元
免责条款规定:第三人造成甲方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2024 年 8 月,邱某购买迅龙牌 125 摩托车一辆,价款 3280 元
2024 年 1 月 7 日晚,邱某将摩托车停放在其居住的泉源小区 C1 栋楼下的楼梯间被盗
邱某认为摩托车被盗与该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有关,该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遂于 2024 年 3 月 1 日诉至法院,要求某物业公司赔偿损失 3280 元
法院审理还查明:1、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中虽有某物业公司提供车位,停车人按月交纳停车费的内容,但因原告及泉源小区的其他业主无人申请此项停车服务,所以某物业公司未向小区业主收取停车费,也未提供统一的停车车位
2、某物业公司在邱某居住的小区内设立了24 小时门卫,在小区的主要道路安装了电子监控录像
[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合同
合同中约定,某物业公司承担的是公共物业管理义务,在安全上只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提供防范服务
从庭审查明的事实来看,某物业公司在管理的小区内设立了 24 小时门卫,并在主要道路上安装了电子监控录像,其对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提供了必要的防范服务,且双方签订合同约定了免责条款,即某物业公司对邱某摩托车被盗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该免责条款有效
综上,原告邱某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被告某物业公司未履行公共安全防范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