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应主张哪些权利【案情介绍】胡先生于 2024 年 1 月到蓝天公司(化名)工作,担任该公司空调工。双方签有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截止日期为 2011 年 1 月 15日。胡先生自 2024 年 4 月开始超时工作。胡先生自 2024 年 4 月至2024 年 3 月期间的月均工资(不含加班费)为 1220 元,2024 年 4 月工资(不含加班费)为 1300 元。2008 年 4 月 16 日,蓝天公司由于要将工程值班室外包,就胡先生的原劳动合同问题进行协商,胡先生不同意对原劳动合同进行变更,并同意与蓝天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蓝天公司向胡先生支付工资及加班费共计 6500 元。胡先生遂找到劳动法专家律师咨询,律师在了解了基本案情,并进行了分析后,告知胡先生有以下权利应进行主张:一是蓝天公司给您支付的超时工作加班费应为 14800 多元,而蓝天公司实际仅支付了 1010 元,还有 13800 多元未支付;二是根据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约定,蓝天公司还应向胡先生支付 25%经济补偿金 3453 元,而蓝天公司未支付;三是蓝天公司未提前 30 天通知劳动者胡某解除劳动合同,应向胡某支付补偿金 1300 元,蓝天公司未支付。首先,由律师向蓝天公司发了一份律师函,要求蓝天公司向胡先生支付上述费用。但遭到蓝天公司的无理拒绝。于是,胡先生又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在仲裁庭审理过程中,蓝天公司辩称:“蓝天公司解除与胡先生的劳动合同,是为适应专业化管理要求,将物业服务中心工程值班室统一外包给专业公司管理,并根据劳动者本人意愿协商一致解除的,双方已就补偿金及加班费等问题一次性支付解决,并办理了离职手续。”经过胡先生和律师的共同努力下,仲裁庭完全支持了胡先生的申请请求。而后,蓝天公司以“劳动仲裁委员会在胡先生领取经济补偿金和加班费后还裁决蓝天公司应向胡先生支付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是错误的”为由,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还是支持了胡先生的原主张。胡先生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伸张与维护。【律师评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