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应主张哪些权利【案情介绍】胡先生于 2024 年 1 月到蓝天公司(化名)工作,担任该公司空调工
双方签有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截止日期为 2011 年 1 月 15日
胡先生自 2024 年 4 月开始超时工作
胡先生自 2024 年 4 月至2024 年 3 月期间的月均工资(不含加班费)为 1220 元,2024 年 4 月工资(不含加班费)为 1300 元
2008 年 4 月 16 日,蓝天公司由于要将工程值班室外包,就胡先生的原劳动合同问题进行协商,胡先生不同意对原劳动合同进行变更,并同意与蓝天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蓝天公司向胡先生支付工资及加班费共计 6500 元
胡先生遂找到劳动法专家律师咨询,律师在了解了基本案情,并进行了分析后,告知胡先生有以下权利应进行主张:一是蓝天公司给您支付的超时工作加班费应为 14800 多元,而蓝天公司实际仅支付了 1010 元,还有 13800 多元未支付;二是根据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约定,蓝天公司还应向胡先生支付 25%经济补偿金 3453 元,而蓝天公司未支付;三是蓝天公司未提前 30 天通知劳动者胡某解除劳动合同,应向胡某支付补偿金 1300 元,蓝天公司未支付
首先,由律师向蓝天公司发了一份律师函,要求蓝天公司向胡先生支付上述费用
但遭到蓝天公司的无理拒绝
于是,胡先生又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在仲裁庭审理过程中,蓝天公司辩称:“蓝天公司解除与胡先生的劳动合同,是为适应专业化管理要求,将物业服务中心工程值班室统一外包给专业公司管理,并根据劳动者本人意愿协商一致解除的,双方已就补偿金及加班费等问题一次性支付解决,并办理了离职手续
”经过胡先生和律师的共同努力下,仲裁庭完全支持了胡先生的申请请求
而后,蓝天公司以“劳动仲裁委员会在胡先生领取经济补偿金和加班费后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