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未办理工商登记应如何处理? 【基本案情】 1999 年 7 月,周 X、陈 X、常州市钟楼区 Z 路街道资产管理经营公司(以下简称 Z 公司)分别出资 25 万元、24.75 万元、0.25 万元 成立了常州市 A 通讯器材销售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A 公司)。此后,A 公司经历了多次股权转让:1.2024 年 3 月,陈 X 将股权转让给王 X(这 一转让由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及股权转让协议为证,但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及股权转让协议均未经工商部门备案)2.2024 年 12 月,Z 公司将股权转让给周 X(股东会决议上陈X 的签名及盖章为周 X 所签和加盖,公司章程修正案常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北分局备案)3.2024 年 9 月,周 X 将股权转让给丁 X(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王X 在协议上签名表示同意)4.2024 年 10 月,王 X 将股权转让给周 X(签订了股权转让协 议)5.2024 年 11 月,陈 X 将股权转让给周 X 之妻周 F(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 第三次股权转让发生争议,丁 X 将周 X 与 A 公司告上法庭。丁 X 与周 X 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周 X 将 A 公司的 50.5%股权及公司开办的龙城市场所占的资本份额(包括市场登记股份在内)转让给丁 X;丁 X 分两期将补偿款 10 万元交付周 X;周 X 负责办理公司股权转让和变更执照手续;丁 X 在接手该公司前,原公司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周 X 承担,丁 X 接手后一切事务自行负责。原告丁 X 当天即支付了 5 万元。事后周 X 一直没有办理公司变 更手续,丁 X 主张权利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周 X 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周 X 继续履行合同,按约将其股权转让给丁 X,并办理相关的工商 变更手续。 【案情分析】 本案经一审、二审至再审,究其原因就在于司法实践中对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认定与变更工商登记手续是何种关系存在不同的认识。笔者认为,公司法调整的对象 应侧重于公司的组织关系和内部关系,对公司的经营关系和外部关系则是次要的。因此,法律对于公司的规制应当遵循私法自治的原则,减少强制性干预,增强公司 章程的法律效力,给予公司团体更多的自由。从这个角度来看,探讨本案的价值就在于厘清对此类案件的裁判思路和观念。 (一)工商登记行为性质及其与股权转让的关系 工商登记系行政管理行为,实质上是在公司外部而产生的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它并非设权性登记,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