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租赁合同 珠得合字【01】: 号甲方:珠海市得一有限公司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进展的原则,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的甲方是指 珠海市得一有限公司 其下属的得一超市 翠怡 分店
二、租赁地点、项目及范围: 1 、租赁地点:甲方同意将得一超市 翠怡 分店 一 楼,建筑面积 150 平方米,租给乙方做商铺使用
2、经营项目: 生鲜市场 ,经营范围: 蔬菜、禽肉、三鸟、水产、干货、包点
3、乙方经营的商品应一律经甲方审核,其商品不得任意变更;乙方如需变更或增加经营范围,必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租赁期限: 1、 本合同租赁期为 四 年: 2010 年 3 月 1 日至 2014 年 2 月 28 日止
2、 本合同期满前,乙方如需继续经营,必须在合同期满前 30 天提出书面申请,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优先同乙方续约
否则乙方应在合同解除后 5 天内完成撤场工作
四、租赁保证金及水电押金:1、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交纳人民币 17000 元作为租赁保证金
2、本合同在租赁期满,如乙方未损坏承租的经营场地和设备,没有拖欠租金、管理费、水电费及其他费用的,甲方在合同终止之日起满 2 个月无息退还乙方租赁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从中扣除相应的费用
五、租金、费用及交纳1、 租金: 2010 年 3 月 1 日至 2012 年 2 月 29 日,计人民币 6500 元/月; 2012 年 3 月 1 日至 2014 年 2 月 28 日,计人民币 8500 元/月;2、管理费:乙方同意每月向甲方交纳营业管理费 (空) 元
3、水电费:乙方安装独立的水表、电表,自行负责水电费,水电费按抄表数和公共分摊的水电数之和收取
4、如因甲方提供给消费者的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