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租赁合同 珠得合字【01】: 号甲方:珠海市得一有限公司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进展的原则,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一、合同的甲方是指 珠海市得一有限公司 其下属的得一超市 翠怡 分店。二、租赁地点、项目及范围: 1 、租赁地点:甲方同意将得一超市 翠怡 分店 一 楼,建筑面积 150 平方米,租给乙方做商铺使用。2、经营项目: 生鲜市场 ,经营范围: 蔬菜、禽肉、三鸟、水产、干货、包点 。3、乙方经营的商品应一律经甲方审核,其商品不得任意变更;乙方如需变更或增加经营范围,必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三、租赁期限: 1、 本合同租赁期为 四 年: 2010 年 3 月 1 日至 2014 年 2 月 28 日止。 2、 本合同期满前,乙方如需继续经营,必须在合同期满前 30 天提出书面申请,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优先同乙方续约。否则乙方应在合同解除后 5 天内完成撤场工作。四、租赁保证金及水电押金:1、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交纳人民币 17000 元作为租赁保证金。2、本合同在租赁期满,如乙方未损坏承租的经营场地和设备,没有拖欠租金、管理费、水电费及其他费用的,甲方在合同终止之日起满 2 个月无息退还乙方租赁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从中扣除相应的费用。五、租金、费用及交纳1、 租金: 2010 年 3 月 1 日至 2012 年 2 月 29 日,计人民币 6500 元/月; 2012 年 3 月 1 日至 2014 年 2 月 28 日,计人民币 8500 元/月;2、管理费:乙方同意每月向甲方交纳营业管理费 (空) 元。3、水电费:乙方安装独立的水表、电表,自行负责水电费,水电费按抄表数和公共分摊的水电数之和收取。4、如因甲方提供给消费者的购物券或其它方式的提货券在乙方的经营项目中进行消费 ,乙方同意返回该款项的 5% 返还给甲方作为甲方的其他成本和业务费用。5、发票费用:消费者在乙方的产品项目中消费需开具发票的,□由乙方自行开具发票给消费者;□乙方可在甲方分店开具甲方分店经营许可的商品普通发票,但每月的发票税金不能超出 元(税率 6%),如月发票税金超出 元,超出部分由乙方返还给甲方作为纳税费用;□乙方可在甲方分店开具甲方分店经营许可的商品普通发票,且同意按开票金额的 返还给甲方作为纳税费用,但每月的发票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