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融资租赁政策环境改善 租赁合同司法解释获通过作者 赵慧利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此前的 37 号文即废止。106 号文对 37 号文中规定的一些融资租赁的政策进行了重新明确和调整。 临 近年末,融资租赁业在法律制度和税收制度上迎来了突破。在近日由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和中国银行业协会联合主办的“2024 年中国融资租赁年会”上,公布了融资租赁的法律和税收均有重大突破的消息。一是融资租赁“营改增”最新政策发布。财政部税政司高晟处长在年会上解读最新的融资租赁相关“营改增”政策,核心是调整售后回租业务的增值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4 年第 13 号文保留。二是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已经过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刘竹梅在年会中表示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项目进展顺利,并就司法解释报批稿中的主要内容及行业关注的重点问题做了介绍。“营改增”新政之变2013 年 12 月 13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4]106 号,下称“106 号文”),自201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此前的 37 号文即废止。106 号文对 37 号文中规定的一些融资租赁的政策进行了重新明确和调整。高晟在会上对 106 号文中的融资租赁相关政策的关键变化作了说明。首先是融资租赁销售额的确定。106 号文附件 2 中对融资租赁销售额进行确定,将售后回租业务和非售后回租业务区分开来。文件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提供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这一规定与之前的 37 号文有所区别。首先是扣除内容保留了借款利息,同时增加了发行债券利息,主要考虑到融资租赁公司取得资金的形式包括从金融机构借款和发债。二是对于直租等业务而言,原来允许扣除的关税和消费税不在扣除之列了,原因是营业税下设备价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