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XX 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目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评价第三章设计审查第四章施工和竣工验收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 bk.view.catalog.start;nslog.set("catalogshow",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 第 18 号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目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评价第三章设计审查 第四章施工和竣工验收第五章罚则 第六章附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 第 18 号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5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局长王显政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保障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建设项目是指非煤矿矿山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其初步设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安全专篇。 第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五条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第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一)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五)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建设项目; (六)核工业矿山或者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