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论《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对我国保险业的影响 西南财大保险学院 王荣 郝婧怡 发布时间:2010-12-01一、《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背景介绍 香港从 2005 年 1 月 1 日开始直接采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即香港会计准则,并于 2007 年 12 月 6 日与内地签署了两地会计准则等效的联合声明
两地会计准则实现等效后,A+H 股上市公司分别在两地公布的财务报告差异基本消除
但是,在会计准则执行层面,这一差异在两地上市的保险公司还有不同程度地表现: 第一,在保费收入确认方面
A 股年报未进行重大保险风险的测试,只要含有保险风险的转移就认定为保险合同,没有强制要求对保险合同进行拆分
H股年报进行保险风险和其他风险分拆以及重大保险风险测试,有转移了重大保险风险的合同才认定为保险合同,要求混合合同分拆
这样就导致了同时在A+H 股上市的保险公司年报保费收入确认存在明显的差异
第二,在保单猎取成本方面
A 股年报不允许保单猎取成本递延
成本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H 股年报参照美国等国家会计准则的做法,对保单猎取成本进行递延
这导致 A+H 股上市的保险公司年报中保单猎取成本不同
第三、在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方面
A 股年报根据保监会制定的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标准进行计量,H 股年报参照或部分参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计量保险合同准备金
这导致 A+H 股年报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金额不同
为切实解决 A+H 股年报会计准则执行差异,财政部于 2008 年 8 月 7 日正式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2 号》(财会[2024]11 号,以下简称《2 号解释》),明确提出了 A+H 股上市公司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量应当保持一致
保监会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召开主席办公会专门讨论保险业贯彻施行《2 号解释》,并于2009 年 1 月 5 日正式下发《关于保险业实施有关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