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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对我国保险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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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论《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对我国保险业的影响 西南财大保险学院 王荣 郝婧怡 发布时间:2010-12-01一、《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背景介绍 香港从 2005 年 1 月 1 日开始直接采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即香港会计准则,并于 2007 年 12 月 6 日与内地签署了两地会计准则等效的联合声明。两地会计准则实现等效后,A+H 股上市公司分别在两地公布的财务报告差异基本消除。但是,在会计准则执行层面,这一差异在两地上市的保险公司还有不同程度地表现: 第一,在保费收入确认方面。A 股年报未进行重大保险风险的测试,只要含有保险风险的转移就认定为保险合同,没有强制要求对保险合同进行拆分。H股年报进行保险风险和其他风险分拆以及重大保险风险测试,有转移了重大保险风险的合同才认定为保险合同,要求混合合同分拆。这样就导致了同时在A+H 股上市的保险公司年报保费收入确认存在明显的差异。 第二,在保单猎取成本方面。A 股年报不允许保单猎取成本递延。成本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H 股年报参照美国等国家会计准则的做法,对保单猎取成本进行递延。这导致 A+H 股上市的保险公司年报中保单猎取成本不同。 第三、在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方面。A 股年报根据保监会制定的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标准进行计量,H 股年报参照或部分参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计量保险合同准备金。这导致 A+H 股年报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金额不同。 为切实解决 A+H 股年报会计准则执行差异,财政部于 2008 年 8 月 7 日正式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2 号》(财会[2024]11 号,以下简称《2 号解释》),明确提出了 A+H 股上市公司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量应当保持一致。保监会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召开主席办公会专门讨论保险业贯彻施行《2 号解释》,并于2009 年 1 月 5 日正式下发《关于保险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2 号>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24]1 号),要求全行业统一思想,明确提出了“统一执行,一步到位”的总体实施方案。 基于上述情况,财政部会计司和保监会财务会计部一起,密切配合,广泛协调,在立足国情,借鉴国际,深化分析国际保险合同会计准则最新讨论成果和对国内保险公司大量实地调研与模拟测试的基础上,与保险行业专家进行了多次讨论并达成一致,发布了《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在编制 2024 年年度财务报告时开始实施。 二、《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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