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论无船承运人的识别 广东海信现代律师事务所 雷正卿摘要:我国关于国际货运代理业的行政法规规定货运代理公司既可以做货运代理人也可以做无船承运人,加上货运代理公司的不法律规范操作,导致在司法审判中对无船承运人和货运代理人很难作出区分。本文试图从合同约定、收取取得的方式、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的签发、具体业务行为以及交易习惯和交易历史等几个方面为无船承运人的识别总结标准,最后本文对货运代理业中较为突出的一个问题,即货代公司签发未在交通部备案登记的货代提单的效力进行了分析,笔者认为国内货代公司使用或者代签的此类提单应该被认定为无效提单,但是在货主和货代公司之间成立的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依旧有效,货代公司应对货主所遭受的无单放货或者货损货差承担赔偿责任。关键词:货运代理公司 无船承运人 识别 无单放货对无船承运人进行正确的识别在无单放货、货差货损等海事海商案件中是关键的问题①。由于货运代理公司在国际货物运输中的双重角色,以及我国现行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尽一致,造成了在司法实践中对无船承运人识别的困难。本文将分析货运代理公司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双重角色的由来,总结司法实践中对无船承运人进行识别的标准,分析货运代理业中“借单签发” 的责任承担,并对如何认定无船承运人提出建议。 一、无船承运人的由来(一)无船承运业务和货运代理业务的关系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货运代理(freight forwarding)行业起源于 10 世纪的欧洲。现代的国际货运代理的主要业务包括接受货主的委托,代办租船、订舱、配载、缮制有关单证、报关、报检、保险、拆装集装箱、结算运杂费、以及交单议付和结汇等业务。货运代理最初只是从事接受收、发货人的委托,代办运输、装卸、报关储存、收取货款等活动,收入来源主要是提供服务而收取的佣金。但是随着国际贸易运输方式的进展(主要是集装箱运输以及多式联运的进展),货运代理人逐步进展为一般承运人并进而进展为多式联运经营人②,而无船承运业务正是货运代理业务进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无船承运人”这一概念起源于美国,最早规定于美国的《1916 年航运法》的 1936 年修正案中。根据美国《1984 年航运法》(Shipping Act 1984)第三条第 17 款 B 项的规定,无船公共承运人(Non-Vessel Operating Common Carrier)是指不经营海运船舶却提供海运服务的公共承运人,该承运人相对于海运公共承运人是托运人。无船承运业务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