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论缔约过失责任—————订立合同[摘要]:缔约过失责任的确立是合同一方因为各种因素而造成合同最终无法生效而导致另一方利益损失时的责任,因为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所以在合同签订前到合同最终生效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过失的原因值得我们去深化讨论讨论,从而可以确定责任的归责
缔约过失责任是由于当事人违反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先合同义务而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其产生于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因此缔约过失责任离不开合同
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首先由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
1861年,耶林在其主编的《耶林法学年报》第四卷上,发表了题为《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与不成立时之损害赔偿》一文,在该文中首次系统的论述了缔约过失责任
耶林提出的缔约理论对理论界以及各国立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从此理论界对缔约关系讨论逐步深化,大部分国家都逐渐不同程度的采纳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我国合同法对缔约过失责任也做出了规定
下面就订立合同时几种情况与缔约过失责任关系进行分析
一、合同订立之前的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订立之前会因为相关方有如下行为导致合同不能成立,而造成另一相关方的权益受到损失
1.要约人擅自撤销要约
在我国要约可以撤回或撤销,前者是在要约没有在受要约人做出承诺之前所做出的单方面行为,后者则是对要约已经送达受要约人并且得到对方承诺之后所进行的一种行为
笔者认为,假如把擅自撤销要约都视为违约行为,则有失公允
对此应分两种情形:一是要约人的撤销行为无效,合同已成立或受要约人可以继续承诺以使合同成立,若此时不履行合同,负违约责任;二是要约人的撤销行为有效,合同不成立,但要约人负缔约过失责任
因为缔约过失责任以诚信原则为基础,旨在保护当事人的信赖利益
受要约人在做出承诺以后,有理由信任双方将要就某种利益进行交换,为此受要约人通过积极的行为来准备合同的顺利完成
而此时要约人单方面擅自撤销要约,将会使受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