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切实转换经营管理机制,有效防范各类风险,确保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的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
第三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积极完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制订清晰有效的风险管理政策,强化风险管理运行机制,建立科学的激励和问责机制,培育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建立有效的风险监督评价机制,形成与业务规模及其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第四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目标:(一)确保持续发展,将风险管理纳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整体发展战略,通过风险管理促进发展战略的实现
(二)确保审慎合规经营,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符合监管要求
(三)确保风险可控,在可承受范围内实现风险、收益与发展的合理匹配
第五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因:(一)全面性原则
风险管理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的全过程,覆盖所有业务、所有部门及岗位和所有操作环节
(二)适应性原则
风险管理与机构的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水平相适应并根据发展状况适时调整,以合理的成本实现风险管理目标
(三)独立性原则
风险管理的机构、人员和报告路线应单独设置,对业务职能予以制衡
(四)融合发展原则
风险管理应于业务发展紧密结合,以风险管理推动业务稳健发展,确保机构价值的长期提高
第二章风险管理组织体系第六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就建立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相互制衡、运行高效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加强风险管理和条线独立性和专业性
第七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董(理)事会(以下统称董事会)负责建立和保持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对风险管理承担最终责任,主要风险管理职责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