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迟延支付租金引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秦某 被告:赵某 2024 年 2 月,原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秦某将两间店面出租给赵某,租期为3 年,年租金为 16 万元
第一年租金于签订合同时一次付清,后两年租金于每年的 1 月初支付
合同还约定如赵某违约,秦某有权随时收回房屋
合同签订后,赵某支付了当年租金,并经秦某许可,对房屋进行装修,以开办培智班用
2024 年 1 月初,赵某未按约定支付租金
2 月,原告书面通知被告要收回房屋,被告提出异议,双方产生矛盾
3 月底,赵某支付租金,秦某却拒收
赵某于是将 16 万元租金通过他人转交秦某,秦某依旧拒收
4 月底,赵某将 16 万元租金存入原告的银行账户中
2024 年 7 月初,秦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赵未按合同要求期限支付租金,构成违约,请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收回房屋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被告赵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逾期履行支付租金的违约行为,但没有出现根本性违约;被告已将租金存入原告银行账户,也没有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被告虽未按约定履行义务,但尚在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以内,法院驳回原告请求,同时判令被告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争议焦点】 本案原告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法理评析】 解决本案争议焦点的关键是明确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要件
以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本案具体案情,综合分析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的要件
首先,明确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事由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房屋出租人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八种事由: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4、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5、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6、租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