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浪县新农合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二 0 一三年 度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签字: 签字: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日第一章 总则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一条 根据国家、省、市新农合有关政策和我县新农合管理的有关规定,为了保证新农合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为广阔参合农民提供良好的门诊医疗服务,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甲乙双方仔细遵守国家新农合政策规定和《古浪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补偿实施细则》《门诊统筹基金总额控制管理办法》及配套管理制度
第三条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知新农合政策方案、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变化情况,乙方应严格执行
第二章 信息化管理第四条 甲方实行新农合信息化管理,乙方应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计算机、打印机等系统终端设备和信息设施
第五条 省级平台系统支持甲乙双方数据及时交换、门诊病人信息实时录入结算、补偿费用“一站式”直报,乙方应及时登录访问日常工作办公平台,按要求处理相关业务
第六条 乙方应对所有门诊病人信息进行实时录入后即时完成门诊费用补偿,对于未实时录入、即时补偿的报账资料,甲方不予受理
第七条 乙方依据《合作医疗证》、身份证严格核对确认患者参合身份后进行门诊补偿,每次补偿均出具门诊补偿凭据
第三章医疗服务管理第八条 乙方应安排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新农合工作,根据医疗机构服务标准为参合农民提供优质、高效、便捷、价廉的医疗服务,保证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患者满意度
第九条 乙方应热情接待参合患者,不得随意推诿或拒绝参合对象就医和咨询
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十条 甲方负责为乙方培训新农合管理相关知识,为乙方提供工作指导、政策咨询和其他服务
第十一条 乙方应将常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常用药品价格和普通门诊报销情况进行公示
第四章医疗费用控制第十二条 甲方为有效控制参合患者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对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