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陆 XX 与郑 X 及德润公司合作协议纠纷案法律意见书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假设本案材料已包括已知与本案有关的所有材料以及其所陈述的相关事实,就该案进行法律分析并提出法律意见
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供参考
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证据材料:1、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作协议书一份;2、郑梅转让德润公司股份的股权转让协议书(证人、证言);3、德润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4、乙方支付款项的收据及证明
二、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主要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三、本案的基本事实:1、甲方非德润公司的股东
2、2007 年 10 月 16 日之前,郑梅为德润公司的法人代表且为最大股东,2007 年 10 月 16 日之后郑梅转让了她的全部股份
3、德润公司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4、2008 年 7 月 8 日德润公司在经营范围内增加了一项“房地产开发”项目
5、乙方分别在 2008 年 6 月 16 日、2008 年 7 月 7 日、2008 年 8 月 1 日、2008 年 8 月 2 日分四笔各 50 万交款给德润公司,共计 200 万
6、乙方未对德润公司所有支出成本签字确认任何费用
7、已查明德润公司和郑梅账户存款共计为 2940 元
四、双方的争议及交涉情况:1、撤销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
2、甲方全部返还乙方依照协议已经实际支付的 200 万元
3、甲方承担该 200 万元从收款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4、甲方承担原告的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5、甲方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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