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财产执行异议书 案外人执行异议书 【法律文书】 异议人:北京 00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00(总经理) 住所地:XX 省 00 号 委托代理人:000 2000 年 4 月 1 日,贵院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位于 XX 省 00路 00 号 00 号楼 00 号商铺,进行了查封。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请求贵院立即中止执行,解除查封,将该商铺归还异议人。事实与理由 2006 年 9 月 11 日,异议人与 00 有限公司(下称“该公司”)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租赁了异议人位于广渠路 28号珠江华景家园甲 217-南 20 2、203 号商铺(下称“该商铺”),租期 7 年。该商铺属于异议人所有。因该公司迟迟不支付租金及水电物业等费用,异议人已于 2008 年 1 月 28 日将其起诉至 XX 省 XX 县区人民法院,要求该公司缴纳相关费用并腾退商铺。该案将于 2000 年 4 月 7日上午八点三十分在 XX 县区南磨房法庭开庭审理 000。综上所述,异议人是案外人,贵院将我公司的财产予以进行查封没有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 (二)项规定,提出异议,恳请贵院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解除查封,将该商铺归还异议人,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此致 XX 省 00 人民法院 异议人:北京 00 有限公司 2000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