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楼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指南范文合集 高楼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指南 梨园镇高楼金村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 XX 县区建设国际化新城的总体规划要求,为全面推进高楼金村的城市化建设进程,尽快 改善我村村民的住房条件,创造一个文明、整洁、舒适、和谐的生活环境,不断壮大村集体 经济,保证集体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提高村民的生活水平,实现从农村向城市 化的转变。按照高楼金村党委支部、村委会的工作计划,2011 年 3 月开始启动旧村改造程 序,定于 2011 年下半年村民将全部搬迁上楼。在旧村改造和房屋拆迁安置过程中,根据《北 京是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 124 号令,以下简称“124 号令”)、参照梨园 镇政府《关于旧村改造及房屋拆迁安置暂行方法》合 XX 县区人民政府 2004 年第 21 号文件, (以下简称 21 号文)并结合我村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我村的拆迁安置方法。 第一条被拆迁人的认定在高楼金村落户并长期居住有合法房屋;且在《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以下简称“使 用证”)或区规划区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及区镇房批示上 注明的产权人为拆迁人。 第二条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认定 根据《XX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及 XX 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宅基 地认证标准【21 号文中国具体要求】 ,由 XX 县区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安置住 房均价,结合城市规划等综合指数确定,即本次高楼金村拆迁区位补偿价定为每平方米 1800 元。根据《XX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本地区宅基面积控制标准 为每宗宅基地不超过 0.3 亩(折合 200 平方米),但 1982年以前的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为每宗 宅基地不超过 0.4 亩(折合 267 平方米),在控制标准方位内按全额区位补偿价补偿,超过控 制标准的部分最高给予区位价补偿的 30﹪。 第三条宅基面积的认定 1、以 1993 年核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标明的有效宅基地面积或区域局核发的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标明的面积为合法宅基地面积。关于老宅基地面积的认定标准, 以 XX 省任命政府 39 号令、和市国土局 666 号文件,及 XX县区人民政府 21 号文件规定的宅 基地空置面积认定标准为依据。 2、对于《使用证》标明的院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以《使用证》上标明的面积或区 镇建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