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和平独立民主统一繁荣国会编号 05 首都万象,日期2011 年 12 月 20 日税务法(修改版)第一部分总则第1条目的本章法律根据管理和税务审查工作相关原则、章程和措施,以便向企业经营者,社会和相关民众收取所得税务,促进生产业务健康发展,并确保收取的税务能正确、齐全纳入国家预算,部分预算将用于发展社会经济
第 2 条 税务税务是根据本法律规定的在老挝境内和境外,向有职业收入、使用物品以及开展服务的个人、法人和组织收取的以货币形式结算的义务
第 3 条 词汇解析本法所用词汇解释如下:1
纳税人:即根据本法规定的个人、法人及社会组织,包括长期或暂时在老挝进行生产经营和从事其他业务的当地人、外国人、无国籍人士;对于在老挝境外开展业务的人士也将依法纳税
外籍人士: 即持其他国籍的人士, 由安保部及其他相关部门管理的在老挝境内长期居住的外国人
外国人:持其他国籍的人长期或暂时在老挝境内执行某些任务,待任务完成后返回该国,并由外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管理
无国籍人士: 在老挝境内居住但不是老挝公民,且没有任何资料证明是哪个国籍
此类人由安保部及其他相关部门管理
自由职业:以自身的劳力提供服务而不受他人支配,如:艺术、教育、公共卫生及教师、科学家、律师、工程师、医生、护士、会计及会计顾问
折旧:根据资产的使用时间来计算价值的减少额度
资产剩余价值:账面价值减去折旧及减值损失后的资产价值
税务工作人员:专门安排和执行相关税务工作的税务局工作人员
个体企业:是企业的一种形式,即个人为所有者
以个人的名义开展业务并对企业的债务负有无限连带责任
法人:按照法律规定有企业名称、场所、独立财产,有权利和义务的团体或注册的企业
如:股份公司、有限公司
公民:在老挝生活的老挝人,外侨,外国人,无国籍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