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和平独立民主统一繁荣国会编号 05 首都万象,日期2011 年 12 月 20 日税务法(修改版)第一部分总则第1条目的本章法律根据管理和税务审查工作相关原则、章程和措施,以便向企业经营者,社会和相关民众收取所得税务,促进生产业务健康发展,并确保收取的税务能正确、齐全纳入国家预算,部分预算将用于发展社会经济。第 2 条 税务税务是根据本法律规定的在老挝境内和境外,向有职业收入、使用物品以及开展服务的个人、法人和组织收取的以货币形式结算的义务。第 3 条 词汇解析本法所用词汇解释如下:1. 纳税人:即根据本法规定的个人、法人及社会组织,包括长期或暂时在老挝进行生产经营和从事其他业务的当地人、外国人、无国籍人士;对于在老挝境外开展业务的人士也将依法纳税。2. 外籍人士: 即持其他国籍的人士, 由安保部及其他相关部门管理的在老挝境内长期居住的外国人。3. 外国人:持其他国籍的人长期或暂时在老挝境内执行某些任务,待任务完成后返回该国,并由外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管理。4. 无国籍人士: 在老挝境内居住但不是老挝公民,且没有任何资料证明是哪个国籍。此类人由安保部及其他相关部门管理。5. 自由职业:以自身的劳力提供服务而不受他人支配,如:艺术、教育、公共卫生及教师、科学家、律师、工程师、医生、护士、会计及会计顾问。6. 折旧:根据资产的使用时间来计算价值的减少额度。7. 资产剩余价值:账面价值减去折旧及减值损失后的资产价值。8. 税务工作人员:专门安排和执行相关税务工作的税务局工作人员。9. 个体企业:是企业的一种形式,即个人为所有者。以个人的名义开展业务并对企业的债务负有无限连带责任。10. 法人:按照法律规定有企业名称、场所、独立财产,有权利和义务的团体或注册的企业。如:股份公司、有限公司。11. 公民:在老挝生活的老挝人,外侨,外国人,无国籍人士。12. 生产业务:指生产、商贸和服务方面的业务。13. 全部业务收入:指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的全部收入。14. 经营商贸业务的权力:转让成本或店铺的,如涉及政府的资本必须有相关的法律证明或相关部门机构的价值记录。15. 大型汽车:货车,公共汽车,卡车,皮卡车等。第 4 条 政府关于税务方面的政策政府通过制定必要的政策、规章制度,配备工作人员、交通工具和设备来促进税务工作的开展、使工作有效率,以便能在规定的范围内更好的管理各项税务工作,保证国内预算,并促进各种生产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