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 粤府办〔2 0 0 8 〕7 4 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增加耕地面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6 6 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补充耕地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将未利用地、园地(不含可调整园地)、山坡地以及建设用地开发改造为耕地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市、县级财政资金及社会资金补充耕地的项目。 第四条 各级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发展改革、财政、环保、监察和审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能,对项目的前期审核、实施、验收、监督、检查等环节进行管理。 第五条 项目选报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总量动态平衡; (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发挥耕地的生产、生态双重功能,防止水土流失,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四)《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 0 0 6 -2 0 2 0 年)》所确定的陆域严格控制区、土地权属有争议、无灌溉水源、以及2 5 °坡度以上山坡地等土地,不得用于补充耕地; (五)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先易后难,综合利用。 第六条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各类社会资金以合资或独资的方式参与补充耕地工作,取得的补充耕地指标可以有偿转让,但投资风险自负。 第二章 前期审核和规划设计 第七条 在对适宜开发整理的耕地后备资源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基础上,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级农业、林业、发展改革、环保、财政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保有量缺口和耕地后备资源状况,编制本地区专项规划,并造册登记耕地后备资源地块,由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专项规划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