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附 件 : 广 东 省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心 理 健 康 教 育 与 心 理 咨 询 工 作 基 本 建 设 标 准 ( 试 行 ) 目 录 一 、总则 二、组织与 管理 体系建 设 三、专业人才队伍建 设 四、心 理 健 康 知识宣传 五、心 理 健 康 教 育 课程建 设 六、个体心 理 咨 询 七、团体心 理 辅导 八、网络心 理 咨 询 九、电话心 理 咨 询 十、朋辈心 理 咨 询 十一 、心 理 危机干预 十二、心 理 健 康 教 育 与 咨 询 效果评估 — 2 — 第一部分 总 则 1 .1 心 理 健 康 教 育 与心 理 咨询的含义 本 标 准 中 所 指 的 心 理 健 康 教 育 是 指 通 过 课 程 、讲座、各种知识宣传形式,旨在促进高校全体大学生和研究生树立心 理 健 康 意识,优化心 理 品质,增强心 理 调适能力,增强社会生活适应能力的 专门教 育 ,而不是 指 为心 理 学和教 育 学等专业开设的 心 理 类专业课 程 。本 标 准 中 所 指 的 心 理 咨询是 指 为那些有心 理 问题、心 理困惑和心 理 障碍的 学生所 进行的 专业性的 各种形式的 个别心 理辅导。 1 .2 适应对象与分类 本 标 准 原则上适合于普通 高等学校(含职业技术学院、民办或私立学院)。本 标 准 所 指 的 心 理 健 康 教 育 和咨询对象包括研究生、本 科生和大专生。各类学校应针对不同层次的 教 育 对象和不同学制的 学生,在心 理 健 康 教 育 的 内容、重点、时间安排和教 育方法上有所 区别。民办高校可根据本 校的 实际情况酌情调整本 标准 部分条款的 执行形式。 高校教 职员工的 心 理 健 康 教 育 、心 理 测评和心 理 咨询工作可以统一划归到学校心 理 健 康 教 育 与心 理 咨询中 心 和校医院,鼓励人事部门、工会和妇联等组织积极开展教 职员工的 心 理 健 康 教育 ,并安排必要的 经费为有需要的 教 职员工进行心 理 测评和心 理辅导。 1 .3 标准执行要求 — 3 — 各 高 校 应 按 本 标 准 要 求 积 极 进 行 基 本 条 件 建 设 和 队 伍 建 设 ,工 作 基 础 较 好 的 学 校 应 力 争 在 本 区 域 内 发 挥 辐 射 与 引 领 作 用 , 成为 区 域 内 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