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广州住宅加建电梯暂行办法 加装电梯立法当迎难而进 旧楼加装电梯加or 不加 各城市的进展情况:广州、北京、温州、佛山、上海、厦门、深圳、无锡 赞成 vs 反对 前景分析、破解、注意事项 政策解读: 广州住宅加建电梯暂行办法 广州篇: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立法背景 一、制定《办法》的指导思想 为了方便群众办事,“明确条件,理顺程序”是制定《办法》的指导思想。因而,《办法》在内容设置上重点解决四方面问题:一是规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应当符合哪些条件;二是明确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资金来源;三是理清增设电梯需要到各部门办理审批的程序,使各部门内部的审批程序以及各部门间的工作程序都更加清晰;四是明确增设电梯后相关产权登记问题。 通过上述规定,使群众按照《办法》的指引,能够清楚知道如何办理增设电梯的条件、手续和程序,方便群众办事。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条件 本《办法》第 三、第 四、第 五 条规定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满 足 以下 两 方面的条件,一是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建筑 设计 方案 应当经 专 有部分占 建筑 物 总 面积 三分之 二以上的业主且 占 总 人 数 三分之 二以上业 主同 意,且 建筑 设计 方案 应当征 询 全 体 业 主的意见 ;二是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满 足 有关城市规划 、建筑 设计 、结 构 安 全 和消 防 安 全 等 规范 、标 准 的要求 。 高 层 业 主支 持 加电梯,而低 层 业 主反对,是当前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主要困 难。高 低层 业 主争 议 的焦 点是多 少 业 主同 意增设电梯才 有效 的问题,表 现 在法律 上就 是《物 权法》第76 条和第97 条的适 用 问题。按照《物 权法》第76 条规定,决定筹 集 和使用 建筑 物 及其 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该建筑物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即高层业主坚持的“两个三分之二”)。按照《物权法》第 97 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即低层业主坚持的“100%”)。 为此,我办专门召集理论界、实务界法律专家召开论证会。根据与会专家达成的一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