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 州 市 申 请 律 师 执 业 人 员 实 习 管 理 规 则 实 施 细 则 (2011 年7 月12 日七届十五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及《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会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细则的规定,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执业机构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本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执业机构是指依据司法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批准设立的从事法律服务的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等。 执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实习人员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组织管理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并依法保障实习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实习质量。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实习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 2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本市执业机构实习的人员,其实习活动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的管委会是指本会成立的管理实习人员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实习申请、监督及考核。 管委会下设考核委员会及品行审核委员会。 管委会及下设委员会由执业律师代表、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律师协会工作人员组成,任职条件、构成比例及工作程序由本会另行规定。 第六条 实习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实习期可根据本细则的相关规定顺延或延长。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本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执业机构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本会的期满考核。 第二章 执业机构、指导律师以及申请实习人员的条件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执业机构,经本会审核后可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一)已通过司法行政机关的年度考核; (二)管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供实习人员实习的固定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 (三)有满足实习人员需要的完备的实习指导计划和实务训练; (四)未有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情形的。 3第八条 执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一)无符合本细则第九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