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规范我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学籍管理,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全区范围内国家、企事业单位和民办的全日制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及其他实施义务教育的办学机构
第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对辖区内实施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校和其他办学机构的学生学籍进行统一管理,并且负责指导中小学校和其他办学机构组织实施
学校负责对学生学籍进行管理、审核,并实行学籍管理校长负责责任制
第二章 新生入学 第四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必须依法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条件尚未具备的地方,可推迟到 七 周岁入学,特别贫 困 的 2 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推迟到八周岁入学
盲、聋哑、弱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延缓
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和特殊教育学校招生的起始年龄由各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五条 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免试入学,公办中小学校实行免试就近入学
小学升初中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小学毕业班的所有学生,不论是否达到毕业程度均按就近入学原则升入初中
各级各类中小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通过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录取义务教育阶段新生
第六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采取入学通知书制度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授权实施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校,新学年开始十五天前向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发送入学通知书,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