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我区普通高中办学行为,提高普通高中科学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由各级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普通高中和在此类学校就读的高中学生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全区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实施办法;指导、监督、检查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的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制定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式样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市普通高中学籍,指导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审验 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县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上 级的有 关 规定,负责督促 学校做 好 学生学籍的日 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 集 、汇 总、校验 、上 报 ,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 展 日 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 实、准 确、完 整
第二章 入 学、注 册 第四 条 初 中毕业生(除 按规定保送 者 外 )参 加 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升 学考试 ,符 合录 取 条件 的,经 市教育行政部门批 准 ,由录 取 学校主 管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发 放 入 学录 取 通知 书
新 生须 按规定到 录 取 学校办理入 学手 续 ,取 得 学籍
未 经 录 取 学校主 管教育行政部门批 准 ,学校擅 自录 取 的,不 予 办理学籍
第五 条 新 生因 病 或 其他特 殊 原 因 不 能 按规定时 间 到 录 取 学校办理入 学手 续 的,学生及其监护 人可 向 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