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教科字[2011] 72号 关于对柯坪县一中学生食堂、二号宿舍楼工程 延误工期的处罚决定 新疆龟兹建筑物有限责任公司: 2010 年 7 月 21 日和7 月 27 日,柯坪县教育科学技术局与你公司分别订立柯坪县一中二号宿舍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柯坪县一中学生食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 自愿、公平、真实信用的原则而签订,合同书定为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00 天,二号宿舍楼建设开工日期为2010 年 7 月 23 日,竣工日期为2010年 11 月 2 日;学生食堂建设开工日期为2010 年 7 月 29 日,竣工日期为2010 年 11 月 5 日。但你公司违反合同内容,两项合同内容到2011 年 6 月 9 日没完工。合同规定工程每推迟一天罚款10000 元,每提前竣工一天奖励10000 元。 为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性和严肃性,保证建设工程及时竣工投入使用,经研究,决定对两项工程延误工期的 新疆龟兹建筑物有限责任公司罚款10000 元(壹万元整)处理 。 请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 日内将罚款交至柯坪县教育科学技术局财务室。 2011 年 6 月 9 日 主题词: 建筑工程 延误工期 处罚 决定 抄 送: 县建设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 、刘常委、迪副县长 存档(2)份 教育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11年 6 月 9 日 柯教科字[2011] 73号 关于对柯坪县一中二号教学楼、二号实验楼工程延误工期的处罚决定 新疆新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10 年 7 月 22 日和7 月 29 日,柯坪县教育科学技术局与你公司分别订立柯坪县一中二号教学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柯坪县一中二号实验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 自愿、公平和真实信用的原则而签订,合同书定为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00 天,二号教学楼建设开工日期为2010年 7月 23日, 竣工日期为2010年 11 月 2 日 ;二号实验楼建设开工日期为2010 年 7 月 29 日,竣工日期为2010 年 11 月 5 日。但你公司违反合同内容,两项合同内容到2011 年 6 月 9 日没完工。合同规定工程每推迟一天罚款10000 元,每提前竣工一天奖励10000 元。 为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性和严肃性,保证建设工程及时竣工投入使用,经研究,决定对两项工程延误工期的 新疆新川建筑安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