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效率价值一、刑事诉讼效率的内涵效率的产生基于这样一组矛盾,即人的欲望和需要是无限的,而现实世界能够提供或满足人类需要、欲望的资源和方式却是有限的
因此,人们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如何以有限的资源和方式来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的欲望和需要,这就是所谓的效率机制(MechanismofEfficiency)问题
在刑事诉讼中,同样存在此问题
诚如有的学者所言,“”首先,法律的遵守不是理所当然的,一部分公共资源和私人资源通常来防止犯罪和逮捕犯罪……
其次,法律的执行需要作用于一定规模的资源和惩罚
“”在刑事诉讼中,资源的供求矛盾体现为:一方面在现实中犯罪现象总是层出不穷,加之现代社会由于贫穷分化加剧、社会关系日趋复杂化等原因,犯罪现象不仅没有呈现减少或消灭的趋向,反而呈现上升的势头而国家总是希望通过法定的诉讼程序来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而达到惩罚犯罪、预防犯罪和保护人权的目的,进而达到减少或预防犯罪的发生;另一方面,国家投入刑事诉讼中的人力、财力和设备等由于受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国家的有限财力和其他活动所占资源的比例等限制,因而司法资源总是有限的,远不能满足追究犯罪、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需要
由上可见,刑事诉讼效率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所投入的司法资源(包括人力、物力、设备等)与所取得的成果之比例
讲求诉讼效率就是要求以一定的司法资源投入换取尽可能多的诉讼成果,即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加速诉讼运作,减少案件拖延和积压的现象
当然,刑事诉讼,作为一种社会活动的特殊形式除了具有经济学中研究的生产活动的共性之外,更加凸显的是其本身所具有的个性
因为物质生产活动,人们可以根据物质资源的投入与物质产品的产出之比对其效率的高低进行统一的经济性测量
而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国家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即必须付出高昂的诉讼成本,这是可以用经济尺度来衡量的;但是,刑事诉讼活动它追求的并不是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