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卫生陶瓷工厂设计规范》(GB50560-2010) 4 厂址选择及总体规划 4.1.1 厂址选择应满足工业布局,地区建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4.1.2 厂址选择应对建设规模、原料及燃料来源、产品流向、交通运输、供电、供水、企业协作条件、场地现有设施、环境保护、文物古迹保护、人文、社会、施工条件等因素进行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4.1.3 厂址应有利于邻近企业和城镇的协作,不宜将厂十单独设在远离城镇、交通不便的地区。 4.1.4 厂址选择应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 4.1.5 厂址应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并应避开有用矿藏。 4.1.6 厂址应位于城镇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不应选在窝风地段。 4.1.7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的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 的有关规定。场地高低不宜低于防洪标准的洪水位加0.5M 。若低于上述标准高时,厂区应有可靠的防洪设施,并在初期工程中一次建成。当厂址位于山区时,应设计防、排洪的设施。 4.1.8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防洪等级应符合表 4.1.8 的规定。 表 4.1.8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防洪等级表 级别 产品品种 设计年生产规模 防洪等级 设计频率(%) 重现期(a) 大型 陶瓷砖 >750 万m2/a ≤1 ≤100 卫生陶瓷 >120 万件/a 中性 陶瓷砖 450万m2/a~750 万m2/a 2~1 50~100 卫生陶瓷 60万件/a~120 万件/a 小型 陶瓷砖 <450 万m2/a 4~2 25~50 卫生陶瓷 <60 万件/a 4.1.9 厂址选择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 的有关规定执行。 4.1.10 大、中型建筑卫生陶瓷工厂选址时,桥涵、隧道、车辆、码头等外部运输条件及运输方式应满足运输大件或超大件设备的要求。 4 .2 总体规划 4 .2 .1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的总体规划应满足所在地区的区域规划、城镇规划的要求。 4.2.2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的总体规划应结合当地的技术经济、自然条件等进行。 4.2.3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的总体规划应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审批程序。 4.2.4 同一区域的建筑卫生陶瓷企业要充分利用配套协作条件。 4.2.5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总体规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 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的有关规定。 4.2.6 外部运输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外运输方式宜根据当地运输条件确定。 2 场外道路与城镇及居住区公路的连接应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