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学第一章导论第一节新中国诞生以前我国警察职能机构的犯罪侦查活动的历史概况我国刑事侦查活动是随着奴隶社会的阶级形成、国家与法的产生而出现的,是一种阶级对抗行为,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
一、奴隶制警察职能机构的侦查活动夏:兼有警察职能的司法官称作“士”或“理”,中央最高司法官则称“大理”
在《尚书》、《国策》、《论语》、《左传》等典籍中,都有关于官吏、士卒“昼夜巡逻”,逮捕破坏社会安宁的“作恶者”的活动记述,对“流氓乞团”的杀人案件要及时审理,“三日”内侦破,“捕获凶犯”以“严明法治”
商:司法官兼有侦查权、拘捕权、审讯权和处罚权
采取了极端残酷的镇压措施,刑罚有“族诛”、“斩戮”、“炮烙”、“剖心”、“流刑”等
族诛中国古代因一人犯罪而诛灭其亲族的刑罚制度
起源较早,在秦代施行较多
族诛包括夷三族(即父母、兄弟、妻子或父族、母族、妻族)、诛七族(一说上至曾祖下至曾孙)、诛九族(一说上至高祖下至玄孙)、十族(一说宗亲九族外加门人)等
是一种十分残酷的刑罚制度
周:周王是最高司法官,下设司寇专门负责司法工作,兼有侦查权、拘捕权、审讯权、处置权和行刑权
周朝警察办案有一个侦查的阶段,进行必要的调查和勘验
《礼记•月令•孟秋之月》中记载:“命理瞻伤、察创、视折”
审讯犯人重口供,强调“听狱之两辞”,而不轻信“单辞”
主张观察当事人的心理活动,来帮助确定口供的真实性,即所谓“以五听狱讼,求民情”
五听:一是辞听,二是色听,三是气听,四是耳听,五是目听
二、封建制警察职能机构的侦查活动春秋战国时期:加强了对社会治安的治理
十分重视擒拿罪犯,惩罚盗贼、谋叛、污吏的罪行
特别是在“除奸反间”和排除暗探方面,各国诸侯都极为重视
秦:1975年12月,《云梦秦简》中的《封诊式》很像现代的刑事案件现场勘查笔录,记载了案件现场勘查的情况,证明我国在秦朝就已经有了专职的刑事技术人员,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