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 设 工 程 消 防 设 计 审 查 验 收 工 作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第三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第四章 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 一章 总则 第 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为,保证建设 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以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 行规定》)等部门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 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特殊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 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
第 三条 本细则是和《暂行规定》配套的具体规定,建设工 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 四 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暂行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 细化本细则
第 五 条 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应当将建设工程 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意见一并出具
消防设计审 查验收主管部门根据施工图审查意见中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 见,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
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 工程,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并入联合验收
第 二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第 六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特 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受 理;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一 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信息齐全、完整; (二)消防设计文件内容齐全、完整(具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