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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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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2 营口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确保精准施救,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以及《辽宁省最低生活保障认定办法》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第三条低保对象认定工作遵循依法受理、规范办理、公开透明、客观公正、高效便民原则。第四条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保审批工作,包括申请审批、动态调整、终止保障、保障金确定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保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低保救助审核及上报等工作。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县(市)区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对低保申请对象及其法定赡抚(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调查核实、审核审批公示、低保对象日常管理及动态情况核查等工作。申请和已经获得低保救助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依法委托各级核对机构实施。2 / 12 第二章申办资格及程序第五条低保一般按户申办,特殊人员可以单独申办。第六条按户申办低保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持有当地常住户口;(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营口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第七条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下列特殊人员,可以单独申办低保:(一)困难家庭中依靠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抚(扶)养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慢性病患者);(二)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宗教教职人员。前款第(二)项所称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营口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一般可将残联部门确定的一级二级智力、精神、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将疾病治疗恢复期后仍未恢复劳动能力的重病(慢性病)患者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病患者。重病是指特大疾病﹛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胀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肝癌、食道癌、胃癌、结肠3 / 12 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支架式搭桥)、血友病、Ⅰ型糖尿病、唇腭裂、儿童苯丙酮尿症、儿童尿道下裂﹜,慢性病是指﹛高血压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糖尿病(有心、脑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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