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政策对应注释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 48 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 49 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四)婚姻介绍服务
(五)殡葬服务
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 、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 、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
(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49 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卫生部令第 35 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