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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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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主体内容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是针对某公司未根据规定进行进出口报关、携带货物躲避监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书。根据海关有关规定,对以上违法行为,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对公司进行罚款 50000 元,并要求公司在书面通知收到后 7 日内缴纳罚款。2.另外,根据某进口货物未如实申报的情况,对公司进行货物罚款20000 元。3.对公司所进行的全部进出口业务进行备案,并责令公司限期整改。4.对公司负责人进行问责,责令其对公司员工进行岗位培训,提高员工的进出口产品申报及海关监管意识。法律依据依据海关有关法律法规,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进行以上行政处罚:1.根据国务院令第 459 号《海关行政处罚规定》第六十三条,对未按规定进行进出口报关的违法行为,可以处罚款。2.根据海关总署令第 236 号《海关关于实行货物罚款的规定》第四条,对未如实申报或伪造虚报申报的进口货物,处罚款。下载后可任意编辑3.根据海关总署令第 236 号《海关关于实行货物罚款的规定》第五条,对货物罚款按货值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之间的数额执行;如有实际损失,可参照实际损失。申诉渠道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如对本机关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海关上诉或直接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在上述期限内不提起上述诉讼或申请,视为该行政处罚决定已生效。备注1.假如逾期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合格,将根据有关规定对你公司进行进出口经营资质的暂停或撤销等行政处罚。2.假如罚款履行不按时完成,将视为逾期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上行政处罚决定如有异议,请与本机关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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