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危机管理体制的主要特点 在日本,所谓“危机”(也称作“紧急事态”、“有事”等),是指国民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受到重大的威胁和损害,其范围包括大规模的自然灾害、重大事故、重大事件和其他紧急事态。至于“危机管理”,日本《内阁法》解释为“应对以及防止国民的生命、身体、财产等受到重大损害,或者有可能发生的紧急事态”。此外,日本政府根据各类危机事态,还相应构建起不同的危机管理体系,大致可分为灾害危机管理、安全危机管理、健康危机管理、环境危机管理、企业危机管理和社会危机管理等体系。 1 9 9 5 年 1 月,日本发生阪神大地震,当时由于危机管理机制的僵化,结果导致重大人员伤亡。阪神大地震一方面给日本政府留下了 1 0 万亿日元的损失,另一方面也成为日本政府转变危机管理观念、推动危机管理建设的契机。目前,日本已经拥有一套相当完善的综合性国家危机管理体系,并在机构设置、完善法制、反应机制和信息安全等方面颇具特点。 一、法律先行,打造以首相为核心的危机应对机制。阪神大地震后,日本政府为了彻底改变各省厅在危机处理中各自为政、相互扯皮、纵向分割行政的局面,从立法和修订有关法律入手,着力强化首相在危机管理中的权力,以确保中枢指挥系统的权威性。1 9 9 5 年 9 月修改后的《灾害对策基本法》规定,作为国家紧急灾害对策本部部长的内阁总理大臣,在危机管理中有权直接指挥那些被指定为参与危机管理的行政机关,以及对各指定行政机关的首长发出必要的指示。另外,在发生突然灾害或紧急事态时,内阁总理大臣有权在内阁会议上发布紧急事态公告。1 9 9 9 年修改后的《内阁法》第 4 条规定,日本首相有权针对内阁主要政策的基本方针及其他议案提出自己的意见。2 0 0 4 年 6 月,日本国会参议院通过了《国民保护法案》等 7 个“有事相关法案”,它们与 2 0 0 3 年获国会通过的《应对武力攻击事态法案》等 3 项“有事相关法案”一道,构成了日本完整的“有事法制”。该法制赋予日本首相在紧急事态下,可以绕过由外相、防卫厅长官等参加的安全保障会议和内阁会议而自行决定调用自卫队,以及强行动用地方和民间资源的特殊权力。从危机管理的角度看,上述法律调整有利于处理危机中需要超越某种权限、法规的紧急事件,化解日常政府行政管理分权化与危机环境中需要集权运作的冲突,确保纵向行政结构功能的发挥。 二、加强机构建设,构建世界一流的危机管理体系。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