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提高供热质量,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节约能源,促进供热事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供热管理机构(市热力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供热行业管理工作,对区县供热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岚山区、莒县、五莲县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的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管委供热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相关机构承担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规划、环境保护、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供热企业是城市供热的市场主体,负责供热体系的建设、运营,接受供热主管部门、供热管理机构的监管,履行城市供热的社会责任
第五条 鼓励利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和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以下统称清洁能源)和工业余热发展供热事业
鼓励和扶持安全、高效、节能环保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日照市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含清洁能源供热专项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包含新建住宅小区供热设施同步建设的内容,并对既有住宅小区补建供热设施作出安排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七条 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城乡统筹、节能减排、保障供应、优先发展清洁能源供热的原则将供热设施逐步向乡镇、街道和农村社区延伸
支持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和农